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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03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52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某,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于2017年3月4日22时00分许,驾驶粤B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五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42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 判 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