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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金德秒与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秒,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842号原告:金德秒,男,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柯荣明,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1号1幢3层301、302室。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秒诉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德秒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德秒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德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金德秒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沈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