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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春艳、王中元与冯国海、冯国俊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春艳,王中元,冯国海,冯国俊,何利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543号原告:孟春艳,女,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王中元,男,汉族,下岗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英,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国海,男,58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冯国俊,男,55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何利明,男,40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春艳、王中元与被告冯国海、冯国俊、何利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就本案争议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春艳、王中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孟春艳、王中元负担。审判员  刘海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秦智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