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春艳、王中元与冯国海、冯国俊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春艳,王中元,冯国海,冯国俊,何利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543号原告:孟春艳,女,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王中元,男,汉族,下岗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英,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国海,男,58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冯国俊,男,55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何利明,男,40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春艳、王中元与被告冯国海、冯国俊、何利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就本案争议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春艳、王中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孟春艳、王中元负担。审判员 刘海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秦智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