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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开兰与被告张开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兰,张开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976号原告:张开兰,1965年4月24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张开亮,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兰与被告张开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且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开兰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毛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