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开兰与被告张开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兰,张开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976号原告:张开兰,1965年4月24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张开亮,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兰与被告张开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且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开兰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毛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