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姝辛、卢长江与王世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姝辛,卢长江,王世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4550号原告周姝辛。原告卢长江。被告王世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姝辛、卢长江诉被告王世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姝辛、卢长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姝辛、卢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周姝辛、卢长江承担。审判员 张君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天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