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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君彪与李岳峰、徐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彪,李岳峰,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李君彪,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李岳峰,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徐燕,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仁和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以(2014)仁和字第2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徐燕所有的川DXXX**号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