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君彪与李岳峰、徐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彪,李岳峰,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李君彪,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李岳峰,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徐燕,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仁和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以(2014)仁和字第2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徐燕所有的川DXXX**号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