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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老任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老任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刑终29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老任(又名马小芹),女,汉族,1963年6月7日生,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务农,家住镇康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镇康县人民法院审理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老任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云09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老任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马老任,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1月17日,镇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组织民警到南伞镇开展“打零收戒行动”。当日20时许,民警在南伞镇军弄大包包寨居民华某二家卧室床尾部当场查获被告人马老任放置于此的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蓝色塑封袋封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经称量,净重18.209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老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209克,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宣判后,被告人马老任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镇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组织民警到南伞镇开展“打零收戒行动”。当日20时许,民警在南伞镇军弄大包包寨居民华某二家卧室床尾部当场查获上诉人人马老任放置于此的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蓝色塑封袋封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18.209克。以上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后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物证照片、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检材笔录、扣押决定、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马老任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马老任归案后能坦白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在量刑时结合上诉人具有的其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大幅从轻处罚,上诉人称量刑过重的意见不成立,诉请改判的诉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旗审判员 邵立伟审判员 杨正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