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069号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章烈,职位:总经理。被告:杨圆,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何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