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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窦桂田申请窦洪亮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桂田,窦洪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特6号申请人:窦桂田,女,汉族,1950年9月27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申请人:窦洪亮,男,汉族,1973年5月5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人窦桂田要求宣告窦洪亮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窦桂田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窦洪亮死亡。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窦洪亮是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窦桂田于1972年左右与窦学英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窦洪亮、女儿窦红花。1994年6月,窦洪亮因婚姻遭受挫折后患精神分裂症,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申请人窦洪亮是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窦桂田于1972年左右与窦学英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窦洪亮、女儿窦红花。1994年6月,窦洪亮因婚姻遭受挫折后患精神分裂症,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窦洪亮死亡。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寻找窦洪亮公告。现公告期已满一年,窦洪亮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丹阳经济开发区马陵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人窦桂田作为窦洪亮的母亲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窦洪亮自1994年6月离家出走后,至申请人窦桂田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超过四年,一直没有音讯,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窦洪亮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窦洪亮死亡。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窦桂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雯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