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5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林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林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53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裕达大厦一楼农行。负责人:郑巧容。被告:林晔,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被告林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诗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