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房卫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格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卫,大连新格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房卫,男,汉族,1969年5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金海,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新格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83号。法定代表人:马占馗。本院在执行房卫与大连新格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辽020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新格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5400元,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新格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344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