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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樊勇海与马劲松、徐红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勇海,马劲松,徐红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633号原告:樊勇海,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马劲松,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徐红雅,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樊勇海诉被告马劲松、徐红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樊勇海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磊君二○一七年五月二无书 记 员  施琳俊?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