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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汉族,生于1996年1月6日,甘肃省人,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2日,甘肃省人,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上诉人马某因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第14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上诉人马某。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朱晓剑代理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石方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