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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祁娟与张妙攀、张妙登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娟,张妙攀,张妙登,陈燕,江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39号申请执行人:祁娟,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妙攀,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张妙登(系被执行人张妙攀之弟),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陈燕(系被执行人张妙攀之妻),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江开勇,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执行祁娟与张妙攀、张妙登、陈燕、江开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1民初字1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齐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