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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列、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欣燕、赵润仙、林富贵、何秋俊、肖樊一审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负责人:黄伟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何列被执行人: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何骋被执行人:何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列、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计9套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何列合计7套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