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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恩德骗取贷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张恩德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58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害单位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景盛,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谷耀为,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诉讼代理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恩德,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张恩义,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平市,系被告人张恩德的弟弟。被告人张恩德,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平市。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6)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恩德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3日变更起诉,指控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丛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谷耀为、姜立国,被告人张恩德,被告单位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恩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恩德,于2014年11月3日至12月3日间,分六次在源泰村镇银行贷款1750万元,抵押物是该公司的库存玉米。但办理贷款手续时,抵押的玉米已经发霉变质,抵押物被张恩德私自陆续处理。贷款到期后,被告人张恩德拒不偿还贷款。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恩德供述,证人张某等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书证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恩德以欺骗手段,用虚假抵押物做抵押,骗取源泰村镇银行贷款1750万元,贷款到期拒不偿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恩德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间,由被告人张恩德决定分三次在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及张某名义贷款900万元,抵押物是该公司的库存玉米。但办理贷款手续时,抵押的玉米已经发霉变质。贷款到期后,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仍有7540928.10元贷款没有偿还。案发后,被告人张恩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贷款手续、股东质押借款协议、贷款凭证、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说明等,证明被告人张恩德,于2014年11月3日至12月3日间,分六次在源泰村镇银行贷款1760万元。贷款到期后至今,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仍有7540928.10元贷款没有偿还。2014年11月3日、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13日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质押贷款860万元的玉米没有发霉。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张恩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证人桑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源泰银行的谷行长说有个好户,贷款行不行。源泰银行让张某出资料,张某父子将资料交给银行,银行看可以。贷款都是以粮食质押形式贷的。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张恩德贷款二千万元手续是我和于某做的。对方有张恩德、张某和他俩的妻子,桑某也在场。5、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我和王某去孤家子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考察,我们看到院内有几千吨玉米,回来后向银行汇报,银行让我们做贷款手续,桑某是保证人。有的时候在银行办的手续,有时是去孤家子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办的签字手续。办理的是质押贷款,用院内玉米做质押一共放了二千万元钱。2014年11月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玉米发霉我当时不知道,后期知道的。6、证人孙某、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其在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过几千吨发霉的玉米。7、证人李某、赵某1、陈某、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德森公司粮库的粮食有发霉的情况。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父亲张恩德,公司是我父亲实际经营,我父亲忙不过来时,让我过去帮忙,我要是没事就过去帮帮忙。贷款的事都是我父亲办的,记得有时让我去源泰村镇银行签字,有时银行的人到我家,让我签字。2014年11月24日贷款相关凭证上张某是我签的字,时间记不准了,源泰村镇银行的王某、于某拿贷款手续到我家和我爸做的手续。怎么做的我不知道,银行的人就让我签名,具体贷多少,怎么贷的我不知道,贷款我都签名了。2014年我家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玉米发霉变质我是后期才知道的。9、被告人张恩德的供述,2010年我在孤家子镇成立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10月到12月份,通过桑某在梨树县源泰村镇银行贷款二千万元,这贷款都是用苞米做抵押贷的款。由于管理不行,我收的苞米发霉了,我也就用实际已经发霉的苞米做的抵押贷了三笔款,做抵押手续时抵押的苞米就发霉了,我陆续外卖些,自己处理一些。贷款下来我都收苞米了,想挣的钱能把发霉的苞米造成的损失补上。但后来粮价不好,银行贷款只还上一部分。我库存还有一千多吨。公安局一直调查,我就来投案来了。收粮和卖粮是我说了算,张某他们是打工的。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日至13日被告人张恩德三笔贷款共计860万元的事实,经查,被告人张恩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被害单位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能够证明此三笔贷款质押的玉米没有发霉,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恩德骗取此三笔贷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张恩德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骗取贷款犯罪起决定作用,故其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恩德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责令退赔)、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恩德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三、责令被告单位四平市德森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退赔被害单位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54092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田文军审 判 员  王 吉人民陪审员  刘单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