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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陈建国、杨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陈建国,杨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城乡路12号。负责人:袁道兵,行长。被执行人:陈建国,居民。被执行人:杨丽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国、杨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国、杨丽华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永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