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三方盗窃罪、招摇撞骗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三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274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三方,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高淳区。2006年11月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12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9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0月21日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三方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苏011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三方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王三方退赔赃款人民币4,000元发还被害人徐某;责令被告人王三方退赔赃款人民币9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责令被告人王三方退赔赃款人民币20,800元发还被害人傅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三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三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三方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三方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三方撤回上诉。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8刑初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汪 波审判员 王瑞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孟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