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国贞申请执行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李占伟、河南省嘉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贞,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李占伟,河南省嘉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国贞,男,汉族,1958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02号聚合大厦506室。法定代表人李占伟。被执行人李占伟,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嘉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天明路与博颂路交叉口宋砦小区3号院26号楼东3单元一层5号。法定代表人杨平。黄国贞申请执行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李占伟、河南省嘉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李占伟、河南省嘉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国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新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李占伟、河南省嘉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36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