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新兰、汤建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兰,汤建乐,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7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新兰,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汤建乐,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王婷,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新兰与被执行人汤建乐、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赣1127民初字4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尚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赣1127民初字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伟审判员 黄小艳审判员 洪启炎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姚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