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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付学峰因与张建华、太白县水土保持工作站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学峰,张建华,太白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学峰,男,生于1979年5月13日,住陕西省蓝田县。委托代理人:王孟,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华,男,生于1980年1月21日,住陕西省华阴市。委托代理人:杨赟,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太白县水土保持工作站,住所地太白县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31435610967A。法定代表人:张红侠,任站长。委托代理人:姜锋,太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付学峰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华、原审被告太白县水土保持工作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6)陕033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6)陕033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付学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付金国审 判 员  吴成君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霞函(2017)陕03民终370号太白县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你院移送的付学峰与张建华、太白县水土保持工作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望重审时注意:1.2014年9月21日,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司与太白县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办公室签订协议书,付学峰系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完工后,太白县水土保持工作站与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付学峰在结算单上署名,太白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向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16年9月30日,付学峰向张建华出具欠条一份,并注明“欠款人付学峰”。根据以上事实,为查明付学峰身份,分清责任,应追加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2.你院确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而在论理部分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妥当?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