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财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秀梅;白二仁;蔡桂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梅,白二仁,蔡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199号申请人王秀梅,女。被申请人白二仁,男。被申请人蔡桂香,女,系白二仁妻子。申请人王秀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白二仁在巴彦淖尔市河套大学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冻结XX元直至XX万元止。申请人王秀梅提供担保人张武军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王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白二仁在巴彦淖尔市河套大学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冻结X××元直至X××万元止。二、对担保人张武军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王秀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王秀梅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连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