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212号原告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叶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鸿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刘月阳,董事长。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负责人孟力,总经理。本院受理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爽人民陪审员  许艳红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