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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606号原告:樊某某。被告:付某某。原告樊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牛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