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罗天艳与杨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天艳,杨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551号原告:罗天艳,女,1973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被告:杨忠俊,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原告罗天艳与被告杨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罗天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天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天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罗天艳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