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后杨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士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后杨村村民委员会,张士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876号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后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牛楼社区办公楼。负责人:董建敏,职务:支部委员。委托代理人:马国柱,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梅艳,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士银,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后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士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后杨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