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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丁晓荣与张春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荣,张春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545号原告:丁晓荣,女,现住隆化县隆化镇北厂子胡同。被告:张春云,男,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厂沟村。丁晓荣与张春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丁晓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晓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丁晓荣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益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