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鲁军、刘燕与广元市昭化区旅游局、广元市昭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符青云、刘翠玲、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军,刘燕,广元市昭化区旅游局,广元市昭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符青云,刘翠玲,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6号之二原告:鲁军,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刘燕,女,198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维新,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昭化区旅游局,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汉寿路123号。法定代表人:仲传武,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连林,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广元市昭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法定代表人:王再举,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生,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青云,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刘翠玲,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杏林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振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宏,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军、刘燕与被告广元市昭化区旅游局、广元市昭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符青云、刘翠玲、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鲁军、刘燕于2017年5月2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军、刘燕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军、刘燕撤诉。案件受理费35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鲁军、刘燕负担。审 判 长 何纯剑人民陪审员 袁泽文人民陪审员 邓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清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