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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5民初1136号原告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城西津保路北侧飞天工业集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78516764W法定代表人刘美珍。委托代理人李国强,大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经济开发区香槐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李宪琥,中国区经理。原告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3月3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分四个季度还清欠原告的欠款196135.73元。被告按协议履行给付了货款120000元,尚欠76135.73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全部诉讼费用及本案律师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4年2月份开始业务往来,被告购买原告钢带。至2016年3月3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带款196135.73元,被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是在2016年一季度给付货款50000元;第二季度给付50000元;第三季度给付50000元,第四季度于2017年1月份给付46135.73元。被告按还款协议给付了一、二季度的100000元,第三季度给付20000元。尚欠原告尾款76135.73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及原告方的陈述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方出具的还款协议证实,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给付原告欠款76135.73元。原告放弃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由此引起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自行负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6135.73元;逾期付款利息1483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盛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