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0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么同香、陈满元等与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么家铺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同香,陈满元,陈双双,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么家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20140号原告:么同香,女,汉族,1955年4月6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原告:陈满元,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原告:陈双双,女,汉族,1987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么同林,男,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现住唐山市(系么同香弟弟,陈满元、陈双双舅舅)。被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么家铺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么春华职务:村主任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么家铺村。原告么同香、陈满元、陈双双与被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么家铺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么同林、被告负责人么春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么同香、陈满元、陈双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农业补贴卡。2、依法判决2015年度棉花补贴款每亩201元和2016年度的农业补贴款2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至今自然灾害补贴款350元。事实与理由: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十八个自然村全体老百姓自1999年,国家分给老百姓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每个人都享受国家土地粮食补贴款和卡,但原告没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么家铺村村民委员会辩称,1、办卡的事被告和汉丰镇财政所进行了沟通,没有办法办理,也没有能力办理。此卡属于省财务卡,由汉沽管理区财政局统一办理。2、法院判决给了原告4.2亩土地,应该给原告相关的补贴款。3、从被告村主任上任没有发放过自然灾害款。原、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依据原告调查取证申请,向唐山市汉沽管理区财政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农业局调取如下证据:1、关于印发《汉沽管理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汉财字【2016】40号)、2016年农业支持补贴汇总表、2016年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么家铺村民农业支持补贴发放表,通知显示补贴标准为81.4元/亩。2、关于印发《唐山市汉沽管理区2015年棉花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汉财字【2016】5号),通知显示补贴标准为201.15元/亩。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么同香系原告陈满元、陈双双之母,三原告户口均在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么家铺村。经过本院出具的(2008)年丰(汉)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2015)年丰(汉)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中已查明的事实,认定三原告承包土地为4.2亩,亦经过本院(2015)年丰(汉)民初字第172号民事案件,判决本案被告支付三原告2009年至2015年农业补贴款2618.28元,现三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棉花补贴款和2016年农业补贴款、2008年至今自然灾害补贴款,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补发农业补贴卡。本院认为,农业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一项支农惠农政策,并且受到中央高度重视,国家为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每年出台相应惠农补贴政策。唐山市汉沽管理区采取以亩为单位面积的计算补贴标准,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补贴发放方式全部采取在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沽管理区支行设立的“一卡(折)通”的形式统一发放,三原告通过本院(2008)年丰(汉)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共计取得4.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享受相应的惠民补贴政策,遂对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棉花补贴款及2016年农业补贴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办理补贴资金发放的“一卡(折)通”账户,被告并不能独立办理完成,需要多部门配合、协助,并且应符合国家相应政策、标准、条件,因被告无法补发“一卡(折)通”账户,遂对三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农业补贴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过本院调查,自然灾害款发放次数有限,只有符合特定自然遭害情况才会发放并且需村民支付相关保险费,但原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么家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么同香、陈满元、陈双双2015年棉花款共计844.83元(201.15元/亩×4.2亩)、2016年的农业三项补贴款341.88元(81.4元/亩×4.2亩),以上共计1186.71元。二、驳回原告么同香、陈满元、称双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么家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文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