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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明与葛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葛勇,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勇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