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明与葛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葛勇,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勇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