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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英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英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86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愉景花园顺成大厦办公楼八层802室。法定代表人:黄秋虹。被告:谢建国,男,1954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建国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建国起诉。本案受理费340.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