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710号原告:钱某某,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吴裕成,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华,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钱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乐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