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618连云港市体育馆与王华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体育馆,王华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618号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菜市街海丰巷*号。法定代表人:张慧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庆、刘柱文,律师。被告:王华兴,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南广场开台西起第5、7间。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与被告王华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撤诉。案件���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