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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33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523民初33号 原告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水岸庭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继红,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宏伟,男,1982年1月6日生,彝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现信用社职工,住屏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本人自愿,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屏边县一牵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杨有茹 审判员  邵丽萍 审判员  陈雪姣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黄清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