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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立,赵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71号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王建国,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强,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马健,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法定代表人:贾鸿潜,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马立,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赵丽娟,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地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立、赵丽娟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军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立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天津市河西区房屋及被申请人赵丽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立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申请人赵丽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