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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时汉、谢孝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时汉,谢孝荣,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1478��申请执行人:张时汉,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谢孝荣,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蒋丽华,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时汉与被执行人谢孝荣、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民币本金55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项有良审 判 员 韩勇建审 判 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毛礼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