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7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肖俊英、张伟忠与黄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英,张伟忠,黄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7792号原告:肖俊英,女,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张伟忠,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杨跃辉,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琴,女,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肖俊英、张伟忠诉被告黄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俊英、张伟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