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翟素美与周君、邓云峰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素美,周君,邓云峰,江苏易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素美,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君,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云峰,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易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滨河路南侧原电石厂。法定代表人:周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翟素美因与被上诉人周君、邓云峰、江苏易龙置业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素美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翟素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云娟审 判 员 张建民代理审判员 曹 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