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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光平与徐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平,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徐水平,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攸县。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做出的(2016)湘310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徐水平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支付申请人李光平人民币85万元及借款利息10万6千元(计息时间:其中(1)20万元从2016年3月起计算至2017年4月共计52000元;(2)5万元从2016年10月起计算至2017年4月共计6000元;(3)60万元从2016年12月起计算至2017年4月共计48000元),徐水平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5040元。另被执行人徐水平需承担本案执行费10900元,并承担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共计10412.5元(以8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在执行工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艾利尚信(湘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徐水平工程材料款及其他款项110万元。至此,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010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