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菜花坪镇菜花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江桥街道谭桥社区同乐湖小区。法定代表人:汤友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