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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2356徐朝霞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霞,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356号原告:徐朝霞,女,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李敏,女,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徐朝霞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徐朝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朝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徐朝霞负担。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葛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