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475号原告:刘某某,男,住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被告:赵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吴中家天下。被告:林某,女,住长春市二道区吴中家天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