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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475号原告:刘某某,男,住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被告:赵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吴中家天下。被告:林某,女,住长春市二道区吴中家天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