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汉聚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聚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乐龙,陈乐铸,程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434—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聚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松树。被执行人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乐铸。被执行人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乐铸。被执行人陈乐龙。被执行人陈乐铸。被执行人程晓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777号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5月日起至2020年5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晏泽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