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志合与王成全、朱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合,王成全,朱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20号原告:张志合,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特别授权。被告:王成全,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朱桂荣,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张志合与被告王成全、朱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志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3日,被告王成全、朱桂荣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50000元,被告写下借条,并约定两个月之内(2011年12月13日)还款,利息按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志合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来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