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红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红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294号原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通力国际商贸城3—124号。法定代表人:郭耀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红君,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籍贯无棣县棣新一路**号,现住。原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立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6元,减半收取计2498元,由原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商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邱秀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