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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学文与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文,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438号原告:王学文,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晶晶,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公路局和城公路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6081834XD。法定代表人:贾启跃。原告王学文与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学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学文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