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钱中全与李炳太、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中全,李炳太,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392号原告:钱中全,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李炳太,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敏,女,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钱中全诉被告李炳太、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广浩进行审理。原告钱中全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李炳太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3日,被告夫妻二人因养鸡场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息按2分计算,保证1年内归还。在华跃东的见证下,原告交给被告李炳太现金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被告从2014年底开始失去联系且未按约定还款付息,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炳太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中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广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爱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