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乾县金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县金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乾县金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乾县金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乾县金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乾县金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城关镇南环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M2EL42。法定代表人:高宽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86996764M。负责人:王文,该公司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人案件款15653.7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申请人执行人已领到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彧人民陪审员 ��马剑人民陪审员 王 战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邹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