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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晓亮诉被告朱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亮,朱银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939号原告陈晓亮,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朱银花,女,1977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亮诉被告朱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银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晓亮负担。审 判 长 张 晓 东审 判 员 席都达古拉人民陪审员 海 长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寅 来源:百度搜索“”